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或者转让其专利,获得收益的,可以与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约定支付报酬的数额、比例与方式。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没有约定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或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
单位以专利权出资的,应当按照转让专利权处理,专利权资产折算占比金额视同专利权转让收入。
因单位经营策略或者发展模式的需要而低价、无偿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应当参照相关技术的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对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被授予的专利权在单位支付报酬前被依法宣告无效的,单位不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支付报酬后专利权被依法宣告无效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不予返还报酬。
案例:
某案中,请求人要求单位支付职务发明人报酬。
单位将涉案专利许可给其作为大股东的另一公司使用,主张应当按照许可费的一定比例确定报酬。
请求人认为许可费明显偏低,不予认可。
分析与评述:
单位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如果没有约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应为许可费的10%。但许可费应当为按照市场行情确定的许可费。
该案中,由于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股东,二者之间存在直接投资关系,且代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是同一个人,因此,在没有同类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参照的情况下,仅以两个关联公司约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发明人报酬的计算依据并不客观。许可费明显偏低,损害了发明人的利益。
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按照市场行情确定的许可费的具体数额,因此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涉案专利产品的销售情况酌情确定合理的许可费,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应付报酬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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