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报酬的数额应当适用法定标准,即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报酬的数额应当与专利对营业利润的贡献正相关。
所述营业利润是指所在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专利后获得的营业收入相对于未实施专利时的营业收入增加的利润,减去相应比例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后所剩余的数额。这里的营业利润相当于会计学上的税后利润。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实施专利后获得的营业利润减少,则不应当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
在未与职务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权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的3%;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以发明专利权出资入股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 。
在核算报酬数额时,应当考虑每项职务发明对整个产品或者工艺经济效益的贡献,以及每位职务发明人对每项职务发明的贡献等因素。因单位经营策略或者发展模式的需要而低价、无偿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专利或者相关知识产权时,应当参照相关技术的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数额。
案例:
某案中,请求人主张将使用了涉案专利的产品与未使用涉案专利的产品的价差作为涉案专利为整车所带来的利润。单位则以其近3年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税后利润为负数为由,主张其不应向请求人支付报酬。
相关部门认为,不同摩托车价差受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制约,除了涉案专利的影响外,还可能包括多种专利的组合应用、不同的功能配置、消费者对产品的偏好、产品在不同时期的价格策略、广告投入等因素。
在无法通过审计评估确定涉案专利摩托车及点火系统利润的情况下,应当以产品本身的利润率为基础,再参考其技术的先进性及对整车价值的提升而酌情确定职务发明专利报酬。
单位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不能直接、完整反映涉案产品的税后利润,同时,单位未提供其他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关于税后利润的主张,故不确认涉案专利摩托车税后利润为负。
分析与评述:
在确定营业利润时,应当合理确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对利润增长的贡献。
由于市场营销等产品以外的因素引起的利润下滑,不应当成为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应获得报酬的理由。该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实施涉案专利后营业利润为负数,相反,相比未采用专利技术的产品,采用专利技术的产品无论在销售价格还是销售数量上,均能体现出专利技术的影响, 因此可以作为专利对营业利润增长有贡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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