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时,如果专利产品有单独的销售价格和利润,应当按基于该产品的全部利润确定合理利润,计算损害赔偿金额;如果专利产品没有单独的销售价格和利润,则应当根据成品的利润乘以该零部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比重来确定合理利润。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时,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
企服快车律师需要提醒您的是,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专利产品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比重。作用比重无法确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酌定。
案例:
A公司拥有名称为“车辆运输车上层踏板举升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
B公司生产、销售的五种型号的车辆运输车中,车辆上层踏板的举升机构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成立。
A公司主张赔偿损失利润为5 606 480元,其计算方法是按照被控侵权车辆的销售数量506辆乘以A公司销售车辆的利润(128 000-116 920 =11 080元)而得出的。
分析与评述:
涉案专利的专利产品并非车辆运输车,而是车辆运输车的上层踏板举升机构,11 080元/辆的单车利润并非该专利产品的单件利润。
在计算赔偿额的时候应考虑该专利产品在整个车辆运输车中所占的价值比例,因此11 080元/辆的单车利润可以作为计算该专利产品合理利润的重要依据。
该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设计一种上层踏板高度可调节的、便于操作的车辆运输车上层踏板举升机构。
考虑到该专利在实现车辆运输车用途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安装该专利产品的车辆运输车相对于其他车辆运输车而言具有的市场竞争优势,并结合A公司车辆运输车本身的销售利润,酌定归属涉案专利的利润贡献占车辆运输车利润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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