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广州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3.01亿元,债项评级达到AAAsf,全场认购倍数2.25倍,最终该产品发行票面利率为4.00% 。
基于对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成功经验的吸收,以及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探索,对该项目操作模式、流程的分析总结,“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给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带来了以下启示: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打通了新融资渠道
传统的融资形式主要为以风险投资为主的股权融资和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主的债权融资,均以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作为偿付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既非债权也非股权的证券融资形式,原始权益人是以底层资产出售的形式获得资金,即流动性很差的长期资产转化为流动性很强的货币资金。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到2020年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800亿元,据统计,2019年上半年全国专利和商标新增质押融资金额为583.5亿元,同比增长2.5%,质押项目数为3086项,同比增长21.6%。
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稳步增长,但是其仍然满足不了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知识产权证券化基于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信托等形式,以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全不同的形态批量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据相关统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贷款价值比一般为25%左右,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额价值比可达到75%以上。
二、打包证券化融资优于分散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旧受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传统的风控模式,由于单一企业纯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较高导致流程较慢、审批繁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规模化、批量化发展。
而知识产权证券化采取打包证券化融资的形式集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起到风险分散的作用,便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通过原始权益人和SPV间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这种模式适合于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集中区内企业集合打包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并非不可逾越的鸿沟
资产证券化要求底层资产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这一点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天然障碍,符合要求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很难实现。这种观点把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讨论引向了知识产权份额化交易、份额化许可的方向,而份额化交易、份额化许可中其实蕴涵着极大的风险,无法起到金融化运作的功能。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底层资产可以是知识产权本身,也可以是知识产权衍生的收益权,“兴业圆融-广州开发区专利许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实践证明,“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完全可以采取一定的合法交易形式构造出来,而不一定要等知识产权本身自然产生稳定的收益。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同样能做到标准化、可复制
我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当前还处于探索阶段,随着法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运用逐渐广泛深化,知识产权份额化交易、份额化许可模式也会有发展空间。
当前已经发行或受理的几个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不管是供应链金融模式、融资租赁模式还是专利许可模式,都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中具有典范意义,均可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范本,其基本模式均可以做到标准化、广泛用于缺乏传统抵押物的轻资产科技型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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