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服快车律师专业解答:假冒专利行为的载体通常有: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资料、广告、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证书、产品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及合同要约、投标文件等,也包括新闻网站、网上商城、个人网站、博客及微博等网络载体。
这些载体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中并未穷举,但只要能够使公众获知行为人的宣传行为,即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案例:
某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某电器商场检查时,发现该商场在销售宣传板上书写有“××热水器,专利产品;中国专利号:
20091000××××”, 经专利检索后确认,该专利号不存在。分析与评述
某商场虽然未制作书面的广告宣传资料,但其书写在销售宣传板上的内容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广告宣传行为,能够使公众误认为××热水器产品为专利产品,因此该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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