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开文本的著录项目中,有一项是分类号,分类号是什么,有什么用呢?下面乐^知网律师为您专业解答。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专利局会采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即洛迦诺分类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分类,便于确定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属性、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归类管理、便于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查询,以及按照分类号顺序编排和公告外观设计专利文本。
外观专利分类号有哪些元素组成?
外观设计分类,是针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进行的,分类号由“LOC”、“(版本号)”、“Cl.”、“大类号-小类号”组合而成(以下所述分类号是指“大类号-小类号”),例如LOC
(9)Cl.06-04。多个分类号的,各分类号之间用分号分隔,例如:
LOC(9)Cl.06-04;
23-02。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进行分类时,以什么为基础?
外观设计分类,是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用途为依据的。具体分类方法如下:
1、一般应遵循用途原则,不考虑制造该产品的材料。产品的用途可以从申请人提供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产品的使用目的、使用领域、使用方法等信息中获知。
2、确定产品的类别,应当按照先大类再小类的顺序进行。一件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应属于包含其产品用途的大类和该大类下的小类,如果该大类下未列出包含其产品用途的小类,则分入该大类下的99小类,即其他杂项类。
3、对于产品的零部件,有专属类别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专属的类别,例如汽车的轮胎,应分入12-15类;没有专属类别的,且通常不应用于其他产品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上位产品所属的类别,例如打火机的打火轮,应分入27-05类。确定产品的零部件是否具有专属的类别,并不限于与分类表中的具体产品项一一对应,例如验钞机的外壳,应分入10-07类。
4、对于因时代的发展衍生出新用途的产品,一般仍应当保持其传统用途的所属类别。例如灯笼,其已逐渐从以往单纯的照明设备演变为装饰用品,仍应将其分入26大类照明设备中。
分类号如何确定?
1、产品用途单一的
(1)申请文件中仅包含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用途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
(2)申请文件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且用途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
(3)申请文件中包含多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用途相同、单一的,应当给出一个分类号。例如,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枕套、床单和被罩三件产品,均属于床上用品,分类号为06-13类。
2、多用途产品
(1)申请文件中仅包含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该产品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产品的组合体,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但家具组合体除外。例如,带有温度计的相框,具有测量温度和放置照片两种用途,分类号为06-07和10-04。又如,连体桌椅,属于家具组合体,分类号为06-05。
(2)申请文件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且该产品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产品的组合体,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
(3)申请文件中包含多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且各单件产品具有不同的用途,应当给出与其用途对应的多个分类号。例如,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碗和勺子两件产品,分类号为07-01和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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