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以后,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会将双方意见进行交换,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给出答辩意见,最后商评委经过综合考量,给出最终的维持注册商标有效,或者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整个过程下来需要一年半至两年的时间。

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具体流程

1、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答辩意见后,综合考量,最后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