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中国保护其在超市、批发、零服务类别的商标?笔者介绍下批发零售服务在商标注册申请与维权的知识。
超市、批发、零售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
表面:它不属于规范名称,即未被《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收录。
其后果是,通过国内注册申请程序的申请人只能在补正中删除“批发零售”,或替换成诸如“替他人销售”的规范名称,最终也无法通过商标注册申请保护其“批发零售”服务。
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延伸到中国的批发零售服务将被直接被驳回。
实质:商标局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对超市服务在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确权维权领域产生了持续且深远的影响,使“批发零售”成为争议较大的服务名称。
在该批复中,商标局根据当时《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八版)第35类的注释“尤其不包括:
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认为第35类现有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场、超市服务或商品的批发、零售服务,不接受商场超市服务或商品的批发、零售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并认为批发零售服务不属于推销(替他人)或不构成类似。批复内容如下:
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活动是批发、零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注释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
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
尼斯分类第九版起,在第35类注释“尤其包括”项下,在原说明“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后特别增加了“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和电子媒介,例:
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提供”的说明;而在“尤其不包括”项下,删除了第八版中“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如根据第九版之后的尼斯分类,商标局作出的上述批复理应不再适用。
超市、批发、零售服务类商标申请被有限接受
2013年1月1日起,在第35类中新增7个医药领域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目的是为更好保护已使用商标权利人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
在《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3509类似群中设立“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新增服务属于零售或批发服务指将药品、药用制剂、卫生制剂、医疗用品、兽药、兽医用制剂等商品集中和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
该项服务是一项为鼓励顾客购买而提供的服务总和,可通过传统实体商店,也可通过互联网等销售平台提供。
目前大多数国家/地区接受批发零售服务,并允许商标注册,包括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及各成员国内部的商标主管部门。
商标维权现状
司法实践,不同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对该批复的适用,以及“批发零售”服务与“推销(替他人)”作出自己的理解,并力图对批发零售提供者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1.商标确权
1)行政机关的认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批发零售商提供的服务,服务项目为“推销(替他人)”。
由此推论出,商标行政机关认为“推销(替他人)”是“批发零售”服务最接近和匹配的服务项目,这些批发零售商的批发零售服务与“推销(替他人)”是相同类似服务,这也符合现实状况,即只有第35类的“推销(替他人)”可以涵盖批发零售服务。
通过“推销(替他人)”对批发零售服务进行商标注册保护,也是出于批发零售服务不被接受的无奈和变通之举。
2)司法机关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例显示法院的观点与行政机关驰名商标认定的数据存在不一致。
即批发零售服务提供者对其批发零售服务上的商标的注册保护和使用,是通过第35类的“推销(替他人)”来实现的。
而终审法院认为,零售服务不属于第35类的“推销(替他人)”服务。
2.商标维权
法院在一些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批发零售服务与“推销(替他人)”为类似服务,属于第35类,并试图绕开商标局2004年的批复,通过其他路径去公平地解决批零售服务行业中的商标侵权案件的矛盾。
上述行政机关和法院对批发零售服务的保护实践表明,目前对批发零售服务主要通过第35类“推销(替他人)”和“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项目上注册申请服务商标,从而对批发零售实体店(如家乐福、新华书店)和互联网销售平台(如天猫超市、京东商城)的批发零售服务进行商标注册保护。
如何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对超市、批发、零售服务类商标权保护
1.厘清概念
首先,需要对商标中的“批发零售”服务作概念上的厘清。
作为服务项目,申请人提供的是服务,而非商品;该服务项目是对服务来源的区分,指示服务来源,而非对商品来源的区分;该服务是为他人的利益,而非为申请人;非为销售申请人自己的商品,而是他人的商品。
2.区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上述对批发零售服务在概念上的理解有助于区分申请人的需求。
如申请人是诸如超市、商场、经销商等批发零售企业,第35类“推销(替他人)、商品展示”等服务项目则是其主营和核心服务。
通过前述对批发零售服务的分析,第35类的相关服务是其必须要进行商标注册保护的范围。
申请人如欲通过在第35类上的注册对其批发销售自己商品予以保护,则可理解为对其商品商标的延伸性或防御性注册保护,这种注册被保护有助于对抗和防御第三方在第35类上的恶意抢注和囤积或不正当使用。
即便申请人批发零售自己的商品,在第35类通过商标注册其商品商标有助于加强其商品商标在批发销售环节中的来源识别性,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
这种注册保护通常可以作为打击恶意抢注,和应对第三方未经许可在非假冒商品上对权利人商标的使用行为,不失为一种保护商品商标权利人的可选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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