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谢娜诉称,其为著名华语主持人、女演员,凭借自身努力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广为公众所喜爱和关注。
某服饰公司是一家定位于“护身型孕装”,主要生产及销售孕期所需物品的公司。
为宣传推广其产品,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了《让谢娜痛得发抖的竟然是它》等宣传软文。
这些宣传软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起诉人的肖像、姓名、个人微博内容等作为配图,并在文末附有公司产品的相关宣传图片、购买链接以及二维码广告等信息,试图借助起诉人的高知名度招徕顾客,宣传推广产品。
起诉人认为,公司以商业宣传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姓名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给起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为此,起诉人诉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起诉人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向起诉人赔礼道歉,出具书面的致歉声明,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并在侵权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共计23万元。
记者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立案受理起诉人谢娜递交的诉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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