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创造发明应该具备的条件包含两方面内容: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
一、形式条件
指的是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创造发明,应该以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要求的格式,书面形式记述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各种必要的办理手续。文件或是办理手续如果不符合规定,应该在法律规定或是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二、实质性条件
也称专利性条件,它是对创造发明授权的本质依据。专利法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专利法所讲的新颖性指的是:
(1)在申请递交到专利局之前,没有相同的创造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布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含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含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2)在国内没有公布应用过,或是以别的方式为大众孰知。所谓公布应用过,指的是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开展传播、应用,甚至根据电视和广播为大众孰知。
(3)在该申请递交日之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别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述在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因而,在递交申请之前,申请者应该对其创造发明的新颖性作普遍调查,对明显没有新颖性的,就无须申请专利。
2、创造性
专利法所讲的创造性指的是:
专利申请同申请递交日前的现有技术性相比较,该发明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实质性特点”指的是与现有技术性相比较,有本质上的差别,有质的飞跃和突破,并且申请的这种技术性上的变化和突破,对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是显而易见的。所谓“同现有技术性相比较有进步”指的是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比现有技术性有技术性优点或有明显的技术性优点。
3、实用性
专利法所讲的实用性指的是:申请专利的创造发明,可以在工农业和他行业的生产中大批量生产制造或可以在产业上或日常生活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专利法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夕卜观设计应该同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布发表过或是国内公布应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类似。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