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专利权人以及商品的制造者都会有这样的疑问,使用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制作另外的产品时是否也是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是为了维权,而制造商是为了获利。企服快车今天就为您解答。
使用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制作另外的产品时是否也是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 第十二条规定如下: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专利法》第十一条内容为: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可见,需要按照--被侵权专利的类型进行区分。当被侵权专利为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的时候,如果使用被侵权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且销售的,按照侵权行为中国年的使用和销售行为来处理。
当被侵权专利为外观专利的情况时,如果被侵权专利仅仅因为技术功能被使用,而没有侵犯到被侵权专利的外观时,并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当被侵权产品因为其外观而被侵权时,仍然被视为侵犯了原有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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