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注册商标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被商业行业竞争对手针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一旦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局受理后会要求商标权人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明。

商标使用证据如何准备?

那么,如何准备商标使用证据呢?

必须了解哪些属于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而仅提交下列证据或情形的,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5.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6.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7.仅作为赠品使用;

8.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9.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商标注册成功下证后并不是一劳永逸放着就是你的了,商标所有权人应该正确使用商标,避免出现商标撤三、商标驳回等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