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也这样认为注册完商标就完事大吉了?当然不是!商标是需要使用起来的,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根据《商标法》第49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就可能会遇到其他申请人提起的商标撤三申请。

那么面对“商标撤三”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能够有效的保留商标不被撤销或无效?

一、撤三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

在我们面对商标即将被撤销时,想留下这个商标就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能够证明在三年中争议商标是存在真实使用的。而对于这些证据材料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1)争议商标需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内使用。

2)在使用的证据材料中有完整显示出争议商标的标识。

3)使用证明材料中含有该商标的使用人信息,包括商标申请时的注册人或商标授权许可使用的他人,若是授权给他人使用,还需注册人提供授权书等文件证明使用关系的合理合法性。

4)除了上诉使用商标需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外,使用日期也是一个关键的因素,证据材料中需表明商标的使用日期,该日期需在自撤三申请之日起的前三年内。

5)能够有效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范围,属于《商标法》效力及保护地域范围内。

二、撤三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哪些?

以上是对于商标撤三时提供证据材料的思路和要求,接下来就让我们看下有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商标使用的商品实物的原物或者是照片:

在商品上贴有商标图案或标志,无论是实物原物还是照片都是证明有效使用的证据之一。

2)与争议商标有关商品的生产制造的证据:

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证据,比如生产合同、加工合同、生产过程的图片、生产中的照片等等。

3)与争议商标有关的销售证明:

含义商标标志标识的销售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双方交易的打款证明”,需要注册的是,合同、发票、收付款证明上的名称、价格、商品等信息需要一致。

4)商标宣传证明材料:

商品经营离不开广告投入,无论是线下的广告牌、易拉宝,线上的图片、照片等,此外还有商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票据(比如:

检测报告、报关单等各类信息)。

5)其他证明:

除了以上的证明材料,还有《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营业经营执照、《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答辩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书》、《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撤三商标使用证据答辩的流程

答辩人(被撤销人)收到商标局寄送的商标撤三答辩通知书后需仔细查阅,通常答辩委托代理机构的流程为:

1)签订代理机构合同及商标代理委托书

2)代理机构准备标准答辩文件

3)报送国家商标局

4)国家商标局作出裁定。

如果提供的证据足够充分,通常情况下商标局会驳回他人的撤三申请,若是对该决定不服,商标申请人可在商标局撤销决定之日起的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