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疆创新,这家自2006年成立的全球无人机领域的领军企业,凭借持续的技术创新与卓越的产品品质,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疆拓土,市场占有率高达70% ,已然成为无人机行业的代名词。其“大疆”商标,更是凭借顶尖的技术实力与可靠的产品品质,在消费者心中赢得了极高的辨识度和美誉度,成为了高品质无人机的象征。然而,行业领先地位和强大品牌影响力,也让大疆成为了不法企业觊觎的目标。
深圳市大疆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在经营过程中,未经大疆创新许可,便在其手机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中肆意使用“大疆”标志,甚至将“大疆”作为企业名称大肆宣传。这种行为看似简单的“借名”之举,实则暗藏巨大危害。在市场层面,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极易因相似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产生混淆,误将大疆实业的产品当作大疆创新的产品,从而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干扰消费者的正常选择。从企业角度来说,大疆实业的行径不仅分流了大疆创新的潜在客户,损害了其市场份额,更对大疆创新长期积累的品牌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破坏了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和信任度。
面对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大疆创新没有丝毫犹豫,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其诉讼主张主要围绕两点:
一是大疆实业在手机产品上使用“大疆”标志,侵犯了大疆创新的商标专用权;二是将“大疆”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了证明“大疆”商标的广泛影响力和极高知名度,大疆创新提交了多维度证据,从商标注册证书、多年的销售数据,到海量的媒体报道、众多权威奖项,再到广泛的市场推广材料,全方位展示了“大疆”商标在行业内的深厚底蕴和广泛影响力。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大疆”商标在“航空器”商品上已达到驰名商标标准,应获得跨类保护。
一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和严谨论证,认定大疆实业侵权事实成立。然而,大疆实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审查。法院认为,大疆创新提交的审计报告、销售证明材料、媒体宣传报道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大疆创新的涉案商标在第12类“航空器”商品上已经进行了长期的使用与广泛的宣传,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广的销售区域,已经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大疆实业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大疆”标志,以及将“大疆”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宣传的行为,削弱了涉案商标与大疆创新的唯一对应联系,弱化了该驰名商标告知消费者特定商品来源的能力,从而减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正当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侵犯了大疆创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大疆实业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一胜诉判决对大疆创新而言意义非凡,不仅捍卫了自身商标权益,维护了品牌形象和市场利益,更保障了企业多年投入研发与市场拓展所积累的品牌资产,为企业未来的创新发展营造了更有利的市场环境。从行业角度来看,此案件为其他企业树立了商标保护的范例,明确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助于净化行业竞争环境,激励企业通过创新和合法经营来提升竞争力,而不是企图通过侵权“搭便车”获取不当利益。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务必强化商标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企服快车面,要积极主动地注册和保护自身商标,构筑坚实的商标保护体系;另企服快车面,在开展业务和品牌推广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踏入侵权雷区。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健发展,推动整个商业社会朝着更加公平、有序、创新的方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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