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意义上的商品是一种通过工作得到的东西,具有独特的属性,可以实现人们的某些想法,并且商品与商品之间可以互换.所以,从这个方面来看,专利技术等也被称为是商品.不过,在注册商标时对商品的分类中并不包含有专利技术这种商品.因此,传统意义上的商品和注册商标时的商品有着很大的不同.
有形之物;有些产品虽说没有固定形状,如气体、液体,但如果盛放在包装容器里出售,也符合此项条件.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可以流通;可以进行一定的大量生产.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项条件,才是商标法里所指的商品.
一些无形的服务,如技术服务、修理、金融、保险娱乐等虽然不是商标法所说的商品,但从事这些服务业务的企业也可以使用一定的区别标记,称为服务标记或服务商标.服务商标现在在不少国家可以申请注册,受到商标法保护.为此,不少国家在制定商品分类表时,对服务也进行专门分类,并和有形商品的分类表一同制定和颁布.
以前,世界上建立有商标制度的国家几乎都制定有本国的商品分类表.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情况、民情习俗和交易习惯差别很大,因此,各个国家制定商品分类表所依据的原则和商品分类表的类别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商品分类表的类别达一百多类,有的则只有十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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