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企业商业秘密被侵权,无论是寻求司法途径还是行政途径救济,都离不开一个前提,权利人所主张的信息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即符合商业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技术信息的秘密性如何证明?在准备咨询律师之前,先来了解一下司法鉴定取证。
【基本案情】原告株洲选矿药剂厂于1981年对黄药生产的关键设备“混捏机”与“球磨风选系统设置”进行改进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被告广东省罗定市林产化工厂通过利诱方式丛原告员工刘某处获得涉案商业秘密有关图纸,后根据该图纸进行生产加工。
案发后株洲药剂厂以刘某、罗定厂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焦点】涉案黄药生产工艺的关键设备混捏机图纸和黄药生产球磨风选系统设计图纸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广东省罗定市化工厂赔偿湖南省株洲药剂厂经济损失人民币4155882.07元;刘某赔偿湖南省株洲要机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其要件之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所属领域内一般人所知悉和容易获得,涉及到技术信息,如本案中有关生产设备的图纸,图纸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含有该行业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以及该内容是需要权利人通过投入一定的资金、时间和智力等才能设计开发出来的。
如果仅仅只是单单的图纸,其中并没有反映出价值性的信息,其只是物权法里普通的图纸,权利人仅享有所有权,只能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权。
其无法主张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主张。
技术信息的不为公知性实践中一般通过委托司法机关进行鉴定获取证据,即秘密性鉴定。
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也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无论哪一种委托方式,最终所获取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认定的依据,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把握。
但只要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不存在资质问题,鉴定材料不存在不合理之处等等程序上或者实质内容上的问题法院会予以认定,这些可能出现的疑点也会成为辩方所主张的证据。
因此,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认定上。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商业秘密,且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两次技术鉴定,即秘密性鉴定来认定其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直接对结论予以认定,二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及被告对此提出的异议作出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定。
所以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面对鉴定结论,仍然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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