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案件中,要认定被告是否实施了窃取、使用的侵权行为,法院采取“实质性相似+接触”原则,实质性相似是指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所主张享有商业秘密权的信息对比构成实质性相似,此种相似认定通常需要采取司法鉴定的途径,即相似性鉴定。这也是整个案件中的重头戏,司法鉴定结论很大程度决定了案件的成败,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1999年9月JL公司向四川省工商局举报XW研究所、XW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受案后,对双方当事人生产的相关型号产品送四川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为二者产品不具有相同性。后原告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通过证据保全措施获取到被告方使用侵权产品,并申请了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JL公司利用公知技术进行一些工艺和参数的确定属于非公知技术,但与被控侵权产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争议焦点】
1、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2、原告主张的秘密信息与被控侵权产品信息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驳回原告JL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12元,鉴定费40000元,共计232012元,由JL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不涉及案件审理,其鉴定结论不受案情所影响,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以及推进案件进程起到关键作用。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司法鉴定通常仅对技术信息进行鉴定,因此在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中,仅涉及技术秘密信息的鉴定。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司法鉴定中,通常会涉及两种类型的鉴定:
一是判断委托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技术秘密的鉴定,简称“秘密性鉴定”或“非公知性鉴定”;二是判断被诉方的技术信息是否与鉴定委托人构成技术秘密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鉴定,简称“相似性鉴定”或“同一性鉴定”。
本案在诉讼前,四川省工商局已就双方当事人生产的相关型号产品送四川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技术鉴定,但没有得到二者实质性相同的鉴定结论,后诉讼阶段,原告再次申请重新鉴定,有些人会疑问既然第一次鉴定不构成相似,第二次不应该也一样吗?那么重新鉴定是否属于无用功?其实不然,这就要看商业秘密律师在筛选作为司法鉴定的材料过程中是否有正确选取材料,不同的材料选取可能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这就不仅反映律师对法律的专业程度,也反映律师在结合材料与法律的专业程度!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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