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关职务作品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作品与专利等不同,专利法中对职务专利著作权归属原则上属于单位。

而著作权中的作品只有在两种例外情况才属于单位。

因此作为技术员工,须对这些有所了解!

【基本案情】原告MJ公司于2013年12月28日取得“JG灯控程序”软件著作权,原告MJ公司发现被告谢某在未经原告MJ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大规模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MJ公司计算机版权的舞台灯光控制器产品。

被告谢某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软件与涉案软件相同,但表示其使用涉案软件获得了软件共同著作权人林某的许可,不构成侵权。

林某(MJ公司发起人之一,后退股)出庭作证表示,涉案软件由其与王某(MJ公司发起人之一,后退股)共同开发,因不知道原告MJ公司进行版权登记而未提出诉讼;在2014年9月份口头许可被告谢某使用涉案软件。

【案件焦点】涉案软件的是否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谁?

【法院评析】第三人林某不享有涉案软件“JG灯控程序”的著作权。

【律师点评】有关本案第三人林某是否享有涉案软件“JG灯控程序”的著作权的问题。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王美霞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著作权法》相关法条规定:

未完成法人或者组织机构单位的任务而开发完成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归属于该开发者,只是该单位在两年内可以免费进行使用。

另规定职务作品,如果主要是依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的物质条件,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承担责任的职务软件著作权归属于单位。

因此具体说来在认定软件著作权归属上应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如果不属于职务作品,则直接依据开发者为软件软件著作权人进行认定。

如果属于职务作品,则应该从该软件的开发是否有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是否由单位承担责任。

否则著作权归属仍属于软件开发者!

本案中,证人林某虽表示其系涉案软件的共同著作权人,但其并未提交其开发设计涉案软件的直接证据,故法院认定其主张并不足以否定原告MJ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然而即便李某能够提交其开发设计涉案软件的直接证据,也未必就可以证明其享有本案涉案软件的著作权。

因为李某即便能证明其确实开发设计了涉案软件,这也仅仅能说明其是软件开发行业中,从技术角度上所称的“软件开发者”,或者说是软件研制者更为合适。

作为一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林某若要证明其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必须证明其系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

此外还得证明其所开发的软件既不是其从MJ公司退股前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亦与其退股前在原告MJ公司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即证明涉案软件并非其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