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版权问题时,我们经常认为只要我们自己的作品符合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殊不知在版权注册前也要对其作品的类型要有所了解,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可申请安徽省版权登记的。
1、可以申请作品版权的类型有?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各类作品,可以申请登记。
包括:书面作品;音乐、杂技艺术作品等;摄影、电影以及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工程、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等;法律、等规定的其他作品。
2、哪些作品不能申请注册?
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如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法律、条例、决议、决定、国家机关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有关规定,其条例中的著作权法和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报道简单的事实新闻;
4、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以上就是关于哪类作品版权注册的内容,如果对版权登记、版权变更或者对知识产权有任何其他问题,与你一起共同讨论。
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什么?著作权登记证书有什么用?
版权登记是指对下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软件版权;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还受理其他与版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版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我国实行版权自愿登记制度,企业可以依法就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等向各地版权局申请登记,取得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作为享有版权的有效凭证。
第一个作用,能够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避免今后因为著作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
享有著作权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必须拥有著作权,而著作权归属情况比较复杂,不同情况下创作的作品,尤其是著作权法,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允许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清的,容易引起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登记被称做为作品上了一个法律户口,可以在相当的程度上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
第二个作用,在授权时,登记的内容可以作为拥有权利的证明,有利于版权交易的进行。
作品的价值实现和行使著作权的实际意义,在于使用作品,或者是授权他人使用作品。
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也会对授权人身份和权利的来源进行审核或者要求提供证明,这对著作权人同样也会感到不便。
而向使用者提供由登记机构开具的登记证明,会有助于使用者消除顾虑,促进作品的顺利使用。
第三个作用,是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
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为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提供了便利。
但也正是由于没有登记,使著作权在行使和维护权利时,因为无法举出有利的证据而苦恼。
虽然著作权可以在被侵权时,提供证明自己创作或者是其他关系的证明,如手稿和有关的协议等,但对于某些作品而言,如未发表这个作品,或不为人们熟知的作品,著作权人证明自己的权利时,多有不便,提供证据也很困难。
但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由登记机构对著作权归属进行审查,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详细记录,经过证明的有关事项更客观,会大大提高证据效力。
目前最高法院和著作权行使管理部门在对著作权纠纷和侵权行为处罚时,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采用的规定,相信是基于这个考虑。
紧跟经济形势的发展,现在已经发展到了科技经济时代,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企业作用越来越大,尤其是一些科技型、创新型的中小企业,版权的登记是必要之举,那么企业版权登记费用及流程是怎样的?
版权登记是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通过版权登记并获得版权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另外版权是公司无形资产的代表,而且中小企业如果遇到资金周转问题,可以通过质押版权获得银行贷款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首先版权登记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费用,主要费用类型: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此项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的是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一定的费用;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软件著作权续展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费、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变更或补充登记费、异议请求费、复审请求费。
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按页数收取;请求延期处理费等,具体费用明细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查看或者直接咨询我们。
了解版权登记的费用后,我们还是要重点关注一下版权登记的办理流程,只有熟悉流程后才能确保顺利的进行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的办理流程梗概: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软件开发完成后,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内法人或自然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也可以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
那么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应该履行哪些义务?软件出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我们先来了解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涉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四部法律法规: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1月30日第二次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3)《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01月04日制定并开始实施;
4)《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2001年10月25日制定并开始实施。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情形:
1)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出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2)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3)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1)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2)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6)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7)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8)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1)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2)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3)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4)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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