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归责原则,一直就颇有争议,具体到著作权领域,更由于著作权兼具财产性、人身性双重属性使得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众说纷纭。
今天,小编就简单归纳常见的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供大家参考。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将其规定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其核心在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
2、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包含一般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1)一般过错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仍以侵害人存在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软件著作权是什么
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为什么需要软件著作权?
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提起诉讼、司法保护的前提;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权利人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
探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
盗版是软件产业生存与发展的最大威胁,而软件盗版行为现在仍是全世界较普遍的一种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盗版最严重的是对计算机程序的复制,这主要是因为软件开发投入大,并且软件极易复制,且复制品与原版之间几乎没有差别。
一个投资数百万元并由众多软件开发者经过多年合作研制出的程序,只需几秒钟就可复制出来。
这无疑给惟利是图、不懂法律以及漠视知识产权的人大开方便之门。
针对这种盗版现象,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法通常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目前采用著作权和专利权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最重要的两种手段,不仅我国如此,世界各国也大致如此。
我国于1990年9月颁布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又在1991年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具体保护方法。
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是有它的合理性的,因为计算机程序和传统的文字作品很相像,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可用符号或数字表达并记录在磁带、磁盘或卡片上,与文字作品的表现形式极其类似;二是复制和抄袭是对计算机软件的主要侵权方式,而禁止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抄袭,复制其作品恰好是著作权法的主要宗旨。
因此,应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成为国际流行的保护方法。
然而仅仅用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是不够的,原因是:
第一,著作权不具备排他性,如果两个计算机程序能够达到完全相同的结果,但两者又是以两种差别极大的高级语言表达的。
那么,从著作权的角度看,其中一个程序并不侵犯另一个程序的版权;然而,从技术角度看,其中一个程序的作者可以全面研究另一作者的计算机接受、处理、传递数据等方式,从而使自己精确地(以不同语言的源程序)复制出操纵同类计算机的方法,并且,用户在使用上述两个程序时,分辨不出二者有什么实质不同。
第二,著作权保护只保护软件的形式,而不保护软件的思想。
但在计算机领域里,保护思想与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都是必不可少的。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点不足却正是专利保护之所长,专利保护不仅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而且既保护软件的形式,又保护软件的思想。
当然,一项计算机程序想要得到专利法的保护,除了必须具备技术(即该计算机程序与某一技术领域相关,涉及了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并且还可产生某种技术效果)外,还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所述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现将著作权和专利权两种保护的优缺点比较如下:著作权保护有以下优点:
取得的条件较容易,手续简便。著作权法要求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具有独创性即可,而对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只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即可。
保护期限长。
大多数国家的保护期限为至著作权人死后五十年。
著作权保护的缺点:著作权并不保护构想本身,只保护形式。
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等原则,不像专利权那样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不具有排斥他人独立开发同样软件的专属权。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是:
1.如果著作权不能在知识产权局查询,您可以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询其登记信息。
无法查询软件著作权的代码。
2、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著作权法另有规定。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符合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被视为作者。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在作品上签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作者。
3.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分享。
那些不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著者。
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单独使用,作者可以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但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全部著作权权利。
4.将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组合在一起,并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内容的,为组合作品,其著作权应由组合者享有,但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部分。
5.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中著作权的所有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由制作人享有,但作家、导演、摄影师、歌词作者、作曲家和其他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扩大数据和著作权的采集范围:
(1)实质性条件。
实质性条件是指法律对工程的要求1.只要一种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了某种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就可以被视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不管它是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也不管作品是否被固定在某种物质形式中。
2.另一个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将其表达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之外,它还要求这种形式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之前通过物质载体得以固定。
根据这一标准,口头作品和一些即兴舞蹈、音乐和曲艺作品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律的保护之外。
3.由每个国家决定是否为非材料承运人固定的工程提供著作权保护。
中国的著作权法采用第一个标准。
口头作品等。
可以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将文学艺术作品的生产作为著作权的成果的唯一法律事实。
(2)形式条件。
正式条件是指作品是否可以在没有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享受著作权或是否可以通过附加某些条件或执行某些法律程序获得。
1.在作品生产的条件下自动获得著作权的。
对于外国人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国以外的人,著作权自动获得,因为作品在该国出版或以其他形式使用。
人们通常称这种做法为“著作权自动获取原则”,也称“不走形式原则”。
大多数建立了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国家都执行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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