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口述作品往往没有固定被录音或者被记录,因而发生侵权诉讼时作者在举证方面常陷入窘境,相对于其他作品类型,口述作品引发的侵权诉讼就并不多见了。
那么如何进行“口述作品”的版权保护呢?口述作品的特点就在于其产生之初往往是基于现场即兴发挥,但一旦被载体(如速录、录音等)记录下来,就会形成书面文件或录音,但无论是文字形态还是录音形态,承载的仍然是口述作品本身,并不会因此就变为文字作品或录音制品。
如果某个速录员对作者的口述作品在记录之余还加入了自己个性化的编辑、修改,甚至加入插图和生动说明,则又会在此基础之上形成新的演绎作品。
但是速录员要发表这样的作品仍然要取得原口述作品作者的许可。
那么,未经许可将“口述作品”朗读,是否会涉嫌侵权呢?
“朗读权”,是指一种对作品通过公开朗读进行再现的一种权利。
例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朗读权是指把作品通过个人表达而让公众能够听到的权利。
除德国外,日本和意大利的著作权法均明确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公开朗读权;其他一些国家,例如美国、法国、韩国、埃及、英国和南非,虽然没有规定单独的“朗读权”,但明确规定公开朗读属于“表演”。
而在我国,著作权法既没有规定朗读权,也没有明确当众朗读他人作品或者自己的作品是否属于一种对作品的“表演”。
网络平台则认为这种寻常的“朗读”根本算不上“表演”,实为一种“复制”和“网络传播”,因此并未构成侵权。
目前这类问题如何解决在理论上尚有争议。
尽管如此,一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展了有益的探索,通过判决说理认可“朗读作品”也可以构成对作品的“表演”。
对于软件服务提供商而言,经常需要和不同客户签订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提供软件使用许可服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那么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主要条款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主要条款包括许可内容、许可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一、许可内容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的软件、许可类型等内容。
许可内容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填写正确的许可软件全称和版本号。
在签订合同前,建议检查合同中的软件全称和版本号是否已经进行了软件呼和浩特著作权登记。
2)软件使用许可的类型,即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使用许可。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软件使用许可的许可权利、许可方式和数量。
明确是按用户数许可、使用时间许可还是按客户范围许可。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二、许可费用及支付方式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付酬标准由双方约定。
许可费用及支付方式内容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许可费用的总金额以及费用包含哪些内容。
使用许可费用是否包含现场服务费、差旅费、首年年度服务费等。
使用许可费用是否是含税价格等内容。
2)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
约定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支付费用的时间以及需要满足的条件等内容。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实施软件使用许可涉及双方的工作配合,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许可方交付软件的方式、地点、时间、交付物等内容。
许可方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将许可软件交付被许可方。
2)技术支持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软件交付被许可方使用后,许可方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技术支持服务还包括售后服务,是否包含现场安装培训服务,是否包含软件的升级服务。
售后服务的标准,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和响应方式等内容。
3)对于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需要约定进行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备案的工作配合、费用承担等相关内容。
平台提供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备案服务。
4)对于有时间限制的使用许可,约定使用许可时间到期后,被许可方需要销毁软件以及软件的复制品。
四、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属是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重要内容,明确软件的知识产权归谁所有。
1)知识产权归谁所有,被许可方通过本合同获得的软件著作权权利内容。
2)被许可方是否有软件分许可的权限,是否还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
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即企服快车违约或双方违约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内容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约定软件未按时按质交付的违约责任。
2)约定许可费用未按时支付的违约责任。
3)约定被许可方违反知识产权约定的违约责任。
4)有时候被许可方会要求约定许可方的软件本身存在知识产权瑕疵的违约责任。
网络著作权特征
网络著作权除具有传统的著作权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特征:
(一)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
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
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
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
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3]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
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也没有域外效力。
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
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
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
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三)专有性方面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
[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
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
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
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
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
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
从这企服快车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四)表现性方面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
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
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软件版权登记保护有哪些优点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1、过登记的软件会将权利人、开发时间、完成时间、名称及内容进行公告,纠纷时有一个明确的依据,能够明确软件的归属,避免了因人员跳槽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权属纠纷,也可以说软件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法律诉讼的前提。
2、授权快,二个月左右就可拿到证书,版权保护的时间长,保护期50年。
3、经过登记的软件不公开软件程序,只在发生侵权时,才会成为侵权认定的依据,保密性极好。
4、保护范围较广,能有效作为侵权认定的依据。
5、费用较低,且只需一次性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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