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189984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条形码读出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电子标签;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电子公告牌;网络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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