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许多自然人都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方式进行创业,所以这期小编简要介绍一下上述经营主体涉及的个税经营所得政策,仅供参考!
那首先要了解一个概念,那就是“经营所得”是什么?根据税法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适应经营所得的主体有:日常中最常见的个体工商户;另外还有特别需要注意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合伙人,因为这两类企业经常会认为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那经营所得怎么计算申报个税?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
在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如果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这里需要关注的有两点:一个是,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如果没有综合所得(就是工资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一定要记得哦!另外一个是:如果在我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也就是说报完B表还不算汇算结束,还需要另报C表。
最后,我再展示下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表,方便大家使用。
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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