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与企业正常的销售是一样的,即按照视同销售的金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与其相关的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行为,其实质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完善和链条完整,不至于因为企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委托销售代销货物等业务行为,而导致各相关业务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
比如,甲企业是生产轮胎的制造型企业,经过双方约定,甲企业将部分产品委托给乙企业代销,乙企业定期向甲企业提供代销清单,并支付货款。
这种将销售代销货物的业务,如果不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就会出现销售代销货物方仅有销项税额但没有进项税额;而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方仅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的情况,就会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
按照增值税的抵扣制度,如果上一个环节没有缴纳增值税,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该环节购进货物时支付的税额(进项税)不能抵扣销项税额,而且下一个环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同样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税款的抵扣。另外,对于应采用视同销售行为而没有执行视同销售,会造成应税销售行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还体现了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在购进环节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而购进货物生产加工产品实现销售形成的销售收入,以及适用的税率形成相应的销项税额。
比如,某企业将自产1000个水杯,成本价35元,总成本35000元(不含税),作为员工福利发放给员工。该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按照成本价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该企业生产的水杯的市场销售价格为50元(不含税),则按照视同销售进行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原辅材料等占成本的85%。
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35000元*85%*13%=3867.5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元*13%=65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6500元-3867.50元=2632.50元。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的项目:
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是销售代销货物。
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是将资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总之,视同销售行为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行为,其实质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完善和链条完整,避免应税销售行为之间税负不平衡的矛盾,以及增值税的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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