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且不考虑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前提下,实现利润100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8.45万元。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金主要为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和印花税,可以根据企业适用的增值税征收方式、适用的税率(征收率)和应税销售额等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印花税等。
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查账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是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用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35%。
当个人独资企业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在不考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事项的前提下,按照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5500元。则该个人独资企业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0万元*35%-65500元=284500元。
个人独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发生费用扣除标准为60000元/年,即每月5000元;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投资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用等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投资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与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混合在一起,且很难区分的,则很难区分的相关全部成本费用均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与企业生产经营公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金额和比例。
另外,投资者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准许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企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强调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在采用查账征收,且不考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项目的前提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8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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