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如何合理运用版权登记?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版权登记是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
发生版权纠纷时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证明。
2、在版权贸易中,可以顺利进行;可以在授权活动中更加畅通。
可以转让、授权、赚钱注意:转让的只能是财产权,人身权不可以转让。
3、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具有可触性和可视性,例如你可以触摸并看到手机、手表、笔等物品,这些物品在你的占领下,可以向世人宣告属于你个人所有。
但是,版权却不可以,它是无形的,你要证明作品的存在就要通过媒介,即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这才是可触的、可视的。
版权作品被他人使用了?看看是不是被合理使用了
登记版权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的允许是不允许他人使用的,但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便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叫做合理使用著作权。
版权合理使用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己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己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事实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费用。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己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开发出来一项软件以后,为了保护我们的利益,以防自己的软件不被别人盗用,出现各种各样的盗版,都会进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那么,申请软著需要什么手续?什么软件可以申请软著,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条件
软件著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是指著作权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并发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条件有:软件著作权人主体资格证明,主体资格具体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人自主开发软件证明即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证明和软件产品的相关资料(具体有:软件的源程序及文档;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开发完成时间、发表时间;软件运行环境(指软件运行的硬件和软件环境);软件开发使用的编程语言的名称及版本号、源程序总行数;软件的主要功能、用途和技术特点作简要说明。
二、申请软件著作权需要什么手续?
1、软件(Software)源代码提供word文档,前2000行和后2000行;
2、软件说明书提供word文档;必须文并茂,片必须清晰可见;备注:软件不是管理类的,比如是控制(control)类软件,游戏软件,仪器设备软件,嵌入式软件等必须要提供软件设计文档,如果软件有操作界面的,是软件设计文档+操作手册,没有界面的只需要提供详细软件设计文档设计文档一般15页左右
3软件著作权登记(registration)简要申请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单位(unit)法人证书副本扫描件;
上面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条件的相关内容。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其实很简单,而且登记一个著作权会给自己带来很多更为有力的好处,同时会拥有对软件更为强硬的权利。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立法都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适用。
那么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情形分别有哪些?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摘编,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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