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根据前述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是我国法律的强制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违法分包被降低资质,降低后的资质不符合工程对资质的要求,那么,承包人已经丧失了承揽该工程的条件、不具备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这会导致发包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企服快车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企服快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企服快车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承包人的这一情形,已经符合“当事人企服快车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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