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进行会计处理,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为依据,准则第20条规定两种处理方法,即一次转销法和五五摊销法,将低值易耗品记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损益。
一次转销法,就是在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把易耗品的账面价值摊入有关成本,会计分录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
例如办公室清洁工领用两个桶,价值20元
借 :管理费用 20元
贷:低值易耗品 20元
2.五五摊销法,就是把低值易耗品进行明细核算,把低值易耗品分为在库、在用、摊销三种状况,领用时,借记相应状况的科目,如借入“低值易耗品(在用)”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在库)”科目;使用过程中要对领用的低值易耗品摊销,按低值易耗品账面价值的五成,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摊销);报废时,按低值易耗品账面价值,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摊销)”科目。
例如仓库领用一批货架,价值1000元
领用时
借:低值易耗品(在用)1000元
贷:低值易耗品(在库)1000元
用了一段时间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 500元
贷:低值易耗品(摊销)500元
报废这批货架
借:制造费用 500元
贷:低值易耗品 500元
当低值易耗品发生报废、遗失,应将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如果上面这个例子,在库的货架因为虫蛀或者水淹完全报废,总价值10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10000元
贷:低值易耗品 10000元
税务处理
第一步,对企业购入的资产进行划分,要制定划分标准。
根据低值易耗品的特质和定义,我们知道低值易耗品不是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根据这些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定义,我们要排出固定资产。
第二步,确定低值易耗品要列支到哪个渠道。属于管理费用、还是职工福利、还是生产制造费用等。
第三,准确计算增值税。对于购入低值易耗品产生的进项增值税,能否抵扣销项税额,要视乎低值易耗品的用途和增值税相关抵扣规定。如下列为不可从销项税额抵扣。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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