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司的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的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的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 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 股东变更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文件 。
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的办理时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的事项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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