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贸区刚成立的企业在申请一般纳税人时,可能会经历两个阶段一个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标准、购买增值税发票、进项 税额的抵扣、涉税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等方面都有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认定标准方面
(一)正常一般纳税人认定
1、新开业的企业,凡符合税务登记,能准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均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认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实地核查和确认认定,同时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
1、在2004年6月30日后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
2、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3、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4、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5、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6、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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