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抚农商行因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沈抚”商标,被该商标注册方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及违约金合计2.4亿元。
使用一件“沈抚”商标竟然要支付2.4亿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且跟着往下看吧。
2011年3月,沈阳某工贸公司(案外人)在第36类“银行”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9179688号“沈抚”商标,2012年3月14日该件商标获得授权。
沈抚农商行曾书面承诺自2012年3月至2022年3月,每年向沈阳某工贸公司支付“沈抚”商标使用费36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以1.5亿元一次性购买商标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有偿使用、购买商标权的事项,未经沈抚农商行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
2018年6月,沈阳某农业公司经受让取得“沈抚”商标及相关权利后,将沈抚农商行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沈抚农商行依约定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及违约金,合计2.4亿元。
据判决书,这2.4亿元的索赔是由3600万元商标使用费+1.5亿元商标转让费+5580万违约金组成。
日前,从沈阳知识产权法庭获悉,案外人沈阳某工贸公司系沈抚农商行与股东,两者具有关联关系。
法院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于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交易的效力认定,应以损害公司利益为标准。
虽然原告“沈抚”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包括银行,但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沈抚”,系为指示、说明主要经营地“沈抚新城”,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同时,被告企业名称使用时间亦早于“沈抚”商标注册申请。
故而,沈抚农商行行使取得“沈抚”商标专用权而进行许可使用、转让的交易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虽然沈抚农商行曾承诺支付“沈抚”商标使用费及商标转让费,但该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系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与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存在关联,涉案商标在未经价值评估的情形下,以超过沈抚农商行注册资本50%的金额确定使用费和转让费,且商标权利人在合同履行中亦未依法进行商标许可备案登记,无法保障被许可人的商标权利。故而,沈阳知识产权法庭认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符合交易惯例,本案关联交易的合同明显存在损害沈抚农商行利益的后果,应依法认定无效。
沈阳知识产权法庭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900元由原告承担。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综合来看,本案属于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最终原告不仅输了官司,还要倒贴125万元。
通过这个案子也提示我们,在进行商标许可、转让等程序时一定要合法合规,只有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才能最大限度的帮助企业规避商标许可、转让合同风险。不然等哪天官司找上门,不但企业深陷诉讼泥潭之中难以自拔,还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企业还要掏一笔案件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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