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阀门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生产弹性座封闸阀、水力控制阀、蝶阀、过滤器等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斯亿卡”“CSYK”等系列阀门、管道配件是其主营产品。
某自控阀门(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9日申请注册了“SHSYK”商标(简称系争商标),该商标于2022年03月07日在第6类“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管道,金属水管阀,金属喷嘴,金属水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排水阱(阀),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金属套筒(金属制品),钢管”商品上核准注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我司分析认为:被申请人名下的“SHSYK”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第12792601号“斯亿卡”商标、第48373455号“CSYK”商标、第48385537号“SYKV”商标等三枚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使用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明显构成类似商品;系争商标与中文商标“斯亿卡”在呼叫方式等方面、与英文商标“CSYK”“SYKV”在字母构成、呼叫方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
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为阀门行业经营者,如果系争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双方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应当认定为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SHSYK”商标的注册已经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该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于2023年08月24日下发“SHSY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SHSYK”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根据上述做法判断出:“SHSYK”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的三枚商标明显构成近似商标。
在判断商标近似时,不仅要考虑商品、服务是否类似,还要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判定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同时要考虑相关因素,如:
是否为同行业经营者、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而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为阀门行业经营者,加剧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程度,因此可以认定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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