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接受委托后,先从商标的状态进行分析,我司通过查询各引证商标的状态发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未取得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已丧失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再从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对引证商标四、五进行分析:
(1)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由图形+英文+中文组合构成,中文部分为“果茗星”,引证商标四为纯文字商标,由中文“果味世佳”构成,引证商标五由图形+英文+中文上下排列构成,中文部分为“果仙仙”,可见各引证商标所包含的中文与申请商标完全不同,对应的呼叫方式也差异较大。
(2)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的首字、引证商标五中的图形部分虽均为艺术化的“果”字,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图形部分独立于文字部分存在,其主要起装饰及指示行业领域的作用,显著性较弱,消费者在识别过程中一般会以其他更具显著性的中文为主,而引证商标四首字与其余文字为一个整体,与申请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根据前述因素,消费者完全能够对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四、五进行区分,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构成文字、视觉效果、呼叫方式等方面有所区别,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对于组合商标中单个艺术化文字近似的类型,主要考虑商标中易于识别的文字部分及商标整体的视觉效果差异。因此上述案件的处理要点主要在于论述各商标因构成文字、构成要素不同导致的整体视觉效果差异,通过区分前述因素,并从商标对应不同文字而产生的不同呼叫方式进行着手,进一步论证商标之间的显著差异,从而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