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运营的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文章,案涉文章中含有摄影作品,而后摄影作品作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在报纸上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判决该公司赔偿摄影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元,驳回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
2011年,叶某拍摄了一张以交通场景为主要内容的摄影作品。
2021年,叶某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进行作品登记,并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
2019年,甲公司运营网站转载案外人乙公司对外发布的调研报告,并注明了文章来源,该份文章中配图为叶某的摄影作品。
叶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在某报纸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甲公司确认其转载行为未经乙公司授权,并已删除案涉文章,但主张即使侵权,也应由乙公司起诉,与叶某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的图片虽是文章配图,但在文字和图片可以相分离的情况下,应单独考察其独创性,即图片的独创性并不会因其所配文字的变化而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
涉案摄影作品的取图画面、取图角度、画面亮度、局部光彩等都凝聚了摄影者创造性的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叶某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构成侵权。
叶某有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甲公司转载案外人的文章,且注明了文章来源,涉案摄影作品并非其自行添加,就一般公众的识别习惯而言,亦难以识别图片系文章作者自行拍摄或从其他网站下载所附的事实,故综合认定甲公司转载文章时对涉案摄影作品的传播主观过错程度不高,且甲公司已停止侵害行为,故对于叶某要求甲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赔偿金额,因叶某的实际损失和甲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故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进行酌定。
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文章,遭插图作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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