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中心拍摄图片后将涉案图片公开发表,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但陆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经对比,陆某使用的图片与培训中心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陆某的行为侵害了培训中心对涉案摄影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陆某立即停止侵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作品,向培训中心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说法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却也使得侵权行为从线下发展到线上。
基于网络侵权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侵权情形更快捷、后果更严重,侵权范围更广泛。
本案中,陆某未经培训中心许可,擅自盗用培训中心公众号图片,并供其使用宣传,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官告诫广大市民及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对外宣传时,杜绝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具有知识产权作品的行为,如需使用应当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避免被诉侵权和被判赔偿。
盗用他人公众号图片宣传构成侵权需赔偿申请版权和登记版权原创作品版权申请江苏平面设计版权登记江苏漫画版权申请标签可以申请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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