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中心拍摄图片后将涉案图片公开发表,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但陆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经对比,陆某使用的图片与培训中心图片构成实质性相似,陆某的行为侵害了培训中心对涉案摄影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陆某立即停止侵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作品,向培训中心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法官说法

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却也使得侵权行为从线下发展到线上。

基于网络侵权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侵权情形更快捷、后果更严重,侵权范围更广泛。

本案中,陆某未经培训中心许可,擅自盗用培训中心公众号图片,并供其使用宣传,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官告诫广大市民及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对外宣传时,杜绝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具有知识产权作品的行为,如需使用应当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避免被诉侵权和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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