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由此可见,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一样,都是强制执行的依据。由于公证债权文书省去了诉讼、仲裁程序,且系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放弃诉权,效率比较高,实践中深受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广大债权人的喜爱,但在具体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多次发文进行规范。主要了解以下两方面:
公证债权文书的条件和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合格的公证债权文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是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017年8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五个“不准”公证的事项:
其中的第二个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按照此项新规定,非金融机构的融资合同是不能进行公证的,当然也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7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各类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担保合同、保函等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照此新规,通过银行提供的委托贷款,是否还能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呢?
我个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判决的观点,委托贷款属于民间借贷,故现在不能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此前已经办理的,当然仍然有效。
担保债权可否办理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回答是肯定的,但要注意与所担保主债务的关系。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以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申请执行时,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必须具备,不可或缺。
对于不符合前述条件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
受理后,被执行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
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债权文书中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实体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提起诉讼,但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申请执行、复议、申请不予执行等相关具体时限,实践中需要密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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