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体验消费的崛起,风格各异的门店装潢设计成为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升消费者体验感和打造品牌形象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追求吸引力和创新性的同时,模仿他人门店装潢的搭便车现象也屡见不鲜。
这种行为不仅会削弱原创者的竞争力,还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
装潢原义是指器物或商品外表的修饰。
门店装潢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附着在餐厅等经营场所上的装修,如吊顶、墙面等;另一部分是可以与餐厅等经营场所分离的物品的选取及摆放布置,如桌椅、员工服饰等。
受法律保护的门店装潢应当具有超越实用性功能的独立审美意义,能够展现门店独具特色的营业风格,体现经营者的个性化选择及安排。
要判断门店装潢是否能受著作权法保护,首先要确定其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属于何种法定作品类型。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但这并不要求每一个装潢元素都具有独创性。
只要门店装潢整体上体现了作者对于不同元素的选择和搭配而非简单的功能性安排,即便借鉴或引用了他人作品或包含公有领域的内容,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2024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的“水点桃花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珠宝首饰店铺装潢虽然采用了公有领域常见的红色、黑色、多组拱形门等元素,但通过拱形门隔断、白色灯带、反光镜等设计加强了空间的层次感,包含了作者的取舍、选择、布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作品。
具体而言,门店装潢通常通过线条、色彩、空间和光线等元素来展现美感,因此可以作为立体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美术作品是“造型艺术作品”,必须具备独立的审美意义,并且艺术美感必须与实用功能相分离。
换言之,若装潢元素主要是为了满足功能性需求而存在,就无法被认定为美术作品。
在“水点桃花案”中,白色灯带虽然具有照明功能,但它被巧妙地镶嵌在拱形门隔断边线内部,其核心设计理念并非仅仅用以照明,而是与深色背景形成反差,营造出一种独特的氛围感,因此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作品。
相反,若灯带设计单纯是以提升店内采光效果为目的,采用简单的摆放方式来满足消费者方便购物的需求,并无布局方面的考虑,那么尽管灯带可能呈现一定的美感,但这种美感完全从属于其实用功能,无法满足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要求。
除了立体美术作品外,门店装潢的设计者还可以依据图形作品或平面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门店装潢的工程设计图通常属于图形作品,体现的是严谨、精确、简洁、对称的科学美感而非艺术美感,因此只能给予从平面到平面的保护,模仿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装潢不侵犯复制权。
不同于工程设计图,设计效果图是以富有美感的方式呈现建成后的装潢效果,如果设计效果图具有独创性且不完全依赖于其功能性需求来展现美学效果,则可以作为平面美术作品受到保护。
此外,如果依据该设计效果图建成的装潢满足立体美术作品的定义,还可以给予从平面到立体的保护。
在认定模仿他人门店装潢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应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
判断是否具有接触可能性时主要考虑侵权方是否作出过明显的实地观察行为、侵权方员工与被侵权方是否存在过劳动关系、原被告门店之间距离远近等因素。
在比对是否属于实质性相似的过程中,应重点考察涉案店铺的设计是否利用了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以一般公众的视角从整体视觉效果进行判断。
在“水点桃花案”中,涉案作品与涉案店铺均采用白色灯带、反光镜、拱形门隔断等设计,该相似部分体现了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二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窗口形状、柜台形状和材质等,但以一般公众的视角整体观察并不足以构成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因此法院判决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门店装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通常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由于通过模仿他人门店装潢带来的营业利润无法定量,因此法官往往综合考虑门店知名度、经营规模、侵权情节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判断赔偿数额的依据是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而不是侵权装潢元素的数量,二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艺术设计的创作并非空中楼阁,门店装潢被模仿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门店装潢、促进良性竞争,经营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预防措施:
首先,经营者应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就门店设计、软装设计等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就门店装潢中具有显著性的文字、图形等申请注册商标,就店内有创造性的包装物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尽管创作者在完成作品后就自动取得著作权,但著作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是证明著作权人享有作品权利的有效凭证,也是遭遇侵权行为时的有力证据。
部门法的保护也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更有力。
其次,在装修和日常经营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发布公众号、公证等形式对门店装潢情况加以固定。
最后,经营者要摒弃侥幸心理,加强权利意识,尊重他人原创,增强与业内知名设计、通用设计的区分度,只有努力打造契合自己门店文化的特色装潢才能受到消费者青睐。
(华东政法大学 沈悦 阮开欣)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编辑:刘珊)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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