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好文章进行转载摘编,让优质内容影响更多人,这本是件好事,但是以法定许可为借口随意转载摘编,这其实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所谓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经常进行转载摘编操作的传统媒体不署作者名字、不支付报酬的现象很普遍。
而新媒体未经许可进行转载摘编的行为,则根本不属于法定许可的范畴。
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某些报刊转载摘编稿酬难付
我国报刊转载摘编制度从确立之初,就是为了当时作为国家主要新闻媒体的报纸、期刊方便地使用作品,因而限制了作者的许可权(包括作者的许可使用、许可修改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只保护作者的获酬权。
然而,从该制度实施27年来的情况看,著作权人的获酬权难以保证。
在该制度施行的前期,由于负责该项费用收转的国家机构与各省版权部门配合得比较好,报刊在转载摘编时也基本能按照《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操作,刊登转载摘编作品时不但会注明出处,也会注明作者姓名。
不过,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收转工作做得最好的省份,其收缴的最高纪录也只占应收转载摘编稿酬的三分之一,大多数稿酬还是收不上来。
雪上加霜的是,近年来,在数字化大潮的冲击下,不少传统媒体的生存日渐艰难。
与此同时,报刊稿费标准又由千字30—100元涨到了千字80—300元,不少省市以下级别的报刊出现了发不出稿酬的情况。
于是,大报变小报,日报变周报,少出新闻版,多出文摘版。
这样的背景导致转载摘编稿件只注明出处但不署作者姓名几乎成了众多地方小报的常态。
而且某些地方小报不但转载摘编大报上的新闻作品不署作者名,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信息也同样不署作者名。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8年3月1日刊登的《著作权法修订应解决哪些“硬伤”》一文中提到,“目前全国有1万多家报刊,向文著协支付转载稿酬的报刊社已经从最初的200多家下降到几十家,不到全国报刊总数的1%”,正是这种情况的真实写照。
网络侵权转载摘编太任性
目前,互联网是国内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
我国网民习惯免费阅读下载,绝大部分网站也习惯免费使用作品。
网络侵权者认为,传统媒体可以转载摘编,互联网也是媒体,权利应当是一样的,因此新媒体也可以转载摘编。
加之一些专家学者不断地写文章要求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扩展到全部媒体,以致许多网站完全无视《著作权法》的规定,大肆转载摘编,根本不经过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2015年,国家版权局针对众多网络媒体擅自转载摘编的侵权行为,发出《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重申了互联网使用新闻作品的基本原则是先授权后使用,同时强调了法定转载只适用于报刊之间,而不适用于报刊和互联网之间,或者互联网媒体之间。
但是,许多网络媒体对此置若罔闻,他们转载摘编的作品和信息无所不包,既有网站、客户端、微博上的,也有传统媒体电子版上的,还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新闻视频以及电影、电视剧等,只要是能够吸引公众注意力的作品,都可能被转载。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传统媒体苦不堪言。
2016年7月18日,新华社发布“新华社客户端反侵权声明”。
声明中指出:新华社客户端各栏目所发表的原创作品,均为新华社原创或经过记者授权。
个别网站、客户端、微博等转载新华社客户端文章或新华社记者作品,例如转载现场新闻《直播|中国奥运军团成立,剑指里约即将出征》中的内容,未征得同意、不标注来源、不署作者名、遮挡图片水印等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
新华社表示,请相关媒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规范转载,并附上了新浪、腾讯、搜狐等网站违规转载的截图。
新华社的反侵权声明发布后,引起了热烈讨论。
众多网友认为,传统媒体“内容为王”,生产成本高昂,但他们得到的版权收益却很微薄,从某种意义上说,传统媒体的内容是在为新媒体、自媒体和新闻客户端做嫁衣,会导致其生存日渐艰难。
加快修法进程,遏制侵权乱象
当下,国家提倡促进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创新积极性,同样,创作作品的创新热情也应该得到保护。
作者辛辛苦苦地创作了作品,文章被转载摘编后,理应署其姓名、获得报酬。
从这个角度来看,遏制侵权转载乱象十分有必要。
反思现行法律的不足、加快修法进程,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一步。
国家版权局在2012年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修法说明中提到: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教科书编写出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电台电视台播放等5类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允许他人使用作品不经权利人许可,本质上是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
如果权利人的获酬权不能保证,那么这项制度实际上就会成为对权利人权利的剥夺。
但是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20多年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使用者未履行付酬义务,也很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权利人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笔者建议,要加强对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否可考虑取消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
这是因为,这项制度既为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不允许,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也不实行。
我国在1991年确立这项制度后,又在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这项制度只适用于国内作品,而不适用于外国作品(该规定第十三条为“报刊转载外国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是,转载有关政治、经济等社会问题的时事文章除外”),导致国内作者权利的受保护水平一直低于外国作者。
现在,27年过去了,为了调动作者创作创新的积极性,如果取消这项法定许可制度,让国内作者享受到和国外作者一样的著作权保护水平,实属理所应当。
(作者系山西省版权协会副会长)
作者:王葆柯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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