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对饲料生产和销售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一些企业通过销售折扣违规冲减销售收入、税前列支无合法有效凭据等问题,破解了该行业收入虽一直稳步增长而账面连年亏损的谜题。
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饲料产品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该局提醒,应注意将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作为重点稽查选案对象,力戒“免税无税”的思想观念。
以对某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饲料发展有限公司的检查为例。
该局选案人员在调阅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有关资料,对饲料生产和销售企业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税负和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数据进行分类统计时发现,一家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饲料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存在疑点,企业账面亏损数额较大,2008年~2010年连续3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0.
该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从事饲料及原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2010年6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经申报备案,该公司享受2008年~2010年生产饲料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该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收优惠,2006年~2007年,免缴企业所得税;
2008年~20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组前往该公司生产、仓库等部门,实地查看饲料原料购进、加工生产、产品入库和出库销售等情况,询问了仓储、生产环节相关人员,清晰地了解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
同时,注意调取纳税人相关财务账簿资料及生产销售电子数据,特别是从财务管理人员电脑中获取了完整的电子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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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专项检查,检查组基本掌握了该企业的违法事实:
一是销售折扣违规冲减销售收入。
2008年~2010年,该公司销售收入及财政补贴收入共计少申报739.77万元。
二是税前列支无合法有效凭据。
2009年~2010年,该公司原材料无发票且税前列支共计355.33万元。
三是财产损失无合法凭证税前列支。
2010年,该公司无任何凭据,财产损失税前列支19.28万元。
四是包装物出售收入少计其他业务收入。
2010年,该公司出售包装物收入少计其他业务收入0.2万元。
检查组认为,2008年~2010年,该企业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14.59万元,扣除2010年仍需弥补以前年度及本年亏损708.26万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454.3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56.80万元。
依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除须追缴该公司2008年~2010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8.08万元(扣除已纳企业所得税8.71万元),以及对该公司少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这一期间的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外,对该公司2008年~201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处以70%罚款,共计33.66万元。
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检查人员提出,目前税收政策尚有缺漏。
比如,对查出违规冲减销售收入且销售折扣未在发票中反映的饲料销售收入、查出未计入财务账的未申报的饲料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对于被查企业是否仍然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没有明确规定。
他们建议,尽快出台有关政策规定或对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解释,明确查实的饲料销售收入是否仍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以便于基层操作,减少执法争议。
增值税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税率为13%.(《增值税暂行条例》)
2、对部分饲料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121号)
运用该政策关键在于能否准确区分免税“饲料”。
《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明确了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1、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另外,以下产品属于免税“饲料”:
(1)骨粉。
(《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4号))
(2)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3)饲用鱼油。
(《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4)黄粉、白鱼粉和谷朊粉。
(《关于划分饲料添加剂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1999]206号))
下面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
(1)饲料添加剂。
(2)宠物饲料产品。
(《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
(3)金霉素、伏球、黄霉素、阿散酸和奶粉。
(粤国税函[1999]206号)
3、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82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饲料作物、利用工业饲料养殖和饲料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9号)
减免税备案及审批
一、免征增值税备案
《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属于备案类管理,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批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属于报批类减免。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广东地税局发布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一览表》中列示出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2、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
3、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一份,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明细表;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6、 有关资格认定证明文件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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