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以青岛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十万余元,该分公司委托刘俭律师应诉。刘律师了解详细案情,从分公司人事得知,在该员工入职时公司人事给过劳动合同给他,他说上班没时间看,要带回去看一看,公司人事专员也就同意了。之后该员工一直没有送回合同,直至他离职申请劳动仲裁了公司才发现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
刘律师了解情况后,指出从客观情况来看,公司已经尽到积极磋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员工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主要责任在员工,公司可以不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但是,上述情况仅仅有公司人事专员和公司其他员工证词,证据效力,不足以得到仲裁庭支持。在和人事专员交谈中,刘律师发现人事专员曾经向该员工催要过劳动合同,在微信中向其发送过“合同?”虽然该员工没有回复,但是刘律师认为综合全部证据分析,可以认定基本事实。
在劳动仲裁庭审中,刘律师抓住微信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充分论述,取得仲裁庭的支持,驳回了员工双倍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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