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农业科技公司在2021年04月04日申请注册了“素里香”商标,该商标于2021年10月28日在第43类“饭店,餐厅”等服务上注册公告。
董某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对“素里香”商标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维护其品牌的在先权益。
我司对该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素里香”商标与董某在先注册的“素满香”“素妙香”“素宝香”等商标均为“素X香”的文字构成形式,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素里香”商标与董某在先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
同时,“素里香”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董某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随后,我司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素里香”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该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于2023年05月23日作出“素里香”商标在“饭店,餐厅”等服务上无效宣告的裁定。
“素满香”商标由董某创新性地使用于餐厅等相关服务上,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较强。
并且董某为了更好的保护“素满香”商标,在注册“素满香”商标的同时,注册了大量“素X香”形式的系列商标,当相关公众在看到其他“素X香”形式的商标时,易误认为其是董某“素满香”系列商标,并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企业在打造自身品牌时,应当警惕他人的近似商标导致品牌知名度淡化,及时对构成形式相近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也是商标保护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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