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司法标准有哪些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或者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的。
1、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
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
2、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二、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有何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从根本上来说,软件著作权与专利在其定义方面便具有显著差异。
软件著作权具体是指对于软件开发所取得的特许权力,而专利则是软件研发者在自愿向当地政府提交发明创造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一种法定保护权。
此外,无论是在法律依据还是在相应的申请流程中,二者均存在显著的差异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在针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判定上,我们通常采取创意或表达分离原则为核心原则。
因此,对于各类软件之间的比对,我们需要切实地深入对比源代码与目标代码之间的差异,绝不仅仅局限于比较各个软件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运行参数(即变量)、用户操作界面以及数据库架构等因素。
由于运行参数仅仅反映了软件编程设计过程中创意思路的实现,并未直接体现出软件功能的具体表现;同时,用户界面作为软件运行后呈现给用户的最终成果,并非构成软件实体的主要部分;最后,数据库架构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
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司法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告需证明被告接触过原告的软件,且被告的软件与原告的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
2.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实质性相似是指被告的软件与原告的软件在表达上实质性相同,而不是在思想、原理或算法上相同。
3. 侵权行为的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复制、发行、修改等。
4. 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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