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批程序中的一部分,所以在审查程序中所遵循的原则在复审程序中仍然适用。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避免审级损失原则和程序经济原则。
专利复审程序
专利复审程序是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
专利审查原则
1.避免审级损失原则
在先审级未处理的事项通常不能由在后审级超前处理,以避免对当事人的审级损失。
2.程序经济原则
程序的进行应当避免重复并尽可能地迅速、节省时间和费用。
专利复审决定的类型
1、专利复审决定有以下三种类型:
(1) 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
(2) 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
2、专利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包括下列情形:
(1) 驳回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2) 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
(3) 审查违反法定程序,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或者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所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等,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4) 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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