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商标是指商标尚处在有效期内,但商标权人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的注册商标。随着时间的推移,全国范围内的“无主商标”的数量已经相当庞大。
那么如果有一枚商标正在进行注册申请,并且遇到了一枚在先注册的相同商标,然而特别的却是:
申请这枚商标的企业已经“消亡”了,它已经是一枚“无主”商标了,那么这样的在先商标还会对申请商标注册造成阻碍吗?在大批驳回复审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无主引证商标的效力问题也是存在着分歧的,主要有以下两种分歧:
观点一认为
注册商标主体注销,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失效,应当承认商标在授权期限内仍然有效,因此可以阻碍他人再次注册同类相同商标。
如果引证商标主体已经注销,想要申请商标顺利注册,还是要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等程序才能让引证无主商标被动地从商标库中清除。
观点二认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通过使用发挥其识别和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具有识别性,应是为了实现商标识别性功能的使用。只有使用商标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商标的识别功能才能发挥。如果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则该商标无法进入流通领域,该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因此,对于因商标权利人已不存在而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的商标而言,其因无法在市场上流通,则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该商标与其他商标的混淆误认。
当然了,最能够有效避免商标资源浪费方法还是权利人在处理商标事宜时要“有始有终、负责到底”—— 根据「企业法」相关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自然属于可清算资产的范围。
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就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移转,即是指商标权利向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移转。这里的承继者,包括已死亡自然人的继承人、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企业注销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股东或投资者,也可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
由此可见,原权利人倘若重视商标权利,能够负责到底,在目前的司法条件下,恐怕才是最合理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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