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专利保护的实际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时代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专利维权“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和“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等问题。其中,维权周期长是影响创新发展的主要短板。在我国,由于专利案件数量大、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二元分立、技术事实查明耗时较长等因素,审结一个专利侵权案件通常需要9到18个月时间。因此,必须对症下药,补齐短板,为科技创新保驾企服快车。
一是抓住《专利法》修改契机,解决制约专利维权深层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设计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这是人民法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维权周期长的问题。《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必须紧紧抓住这一契机,解决制约专利维权体制机制的深层次问题。必须改造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二元分立体制架构,赋予人民法院司法变更权,避免循环诉讼。除此之外,还应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准司法机构,减少审级。
二是创新审理机制,探索设立专利无效案件审判庭。随着“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相关政策的落实,人民法院处理专利权案件大幅增长,专利权无效作为侵权抗辩手段也随之增长。专利无效案件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专利案件类型,不仅案件量大,在审判环节也有一些特殊性。因此,可以借鉴域外专设无效审判庭的做法,在知识产权法院内部进行审理机构创新改革,设置无效审判庭,专门审理专利无效案件,解决专利无效案件审理低效问题。
三是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标志着独具中国特色的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对于减少专利案件中技术事实查明对鉴定的依赖,缩短审理周期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它尚处于初创阶段,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技术领域和人员数量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建议通过交流、兼职、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充实技术调查官队伍,完善技术调查官的选任、退出机制,规范技术调查官回避制度。
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技术调查官与法官在工作职责上的差异,强化法官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的主导作用,避免法官变相让渡司法裁判权。
四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充分发挥专利维权司法功能。自2014年底,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近日,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 “三合一”工作也全面推开。这些改革举措,有利于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应继续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下一步,可考虑借鉴日本等国家设置知识产权专门上诉审法院的做法,提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的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作者:郝荣,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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