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2月8日至2021年2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注册的理由不能成立,决定复审商标在该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在市场上见过标注有复审商标的“牛奶饮料(以奶为主)”等产品,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广泛大量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及光盘):
1. 被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企业信息、商标创意来源说明;
2. 被申请人及“花花牛”商标所获荣誉;
3. 购买“花花牛”牌牛奶饮料商品的公证书;
4. 2017-2021年销售合同书及发票;
5. 2018-2020年包装采购合同及发票;
6. 2018-2020年部分产品检测报告;
7. “花花牛及图”系列商品包装图片;
8. 京东、天猫、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上的商品销售及评价页面;
9. 《饮料通则GBT10789-2015》;
10.法院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内容一致。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复印件,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合同、发票、检测报告等证据显示的商标与复审商标不同。
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花花牛 HuaHuaNiu及图”商标,与复审商标并不一致。
综上,复审商标实际处于闲置状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河南花花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8日申请注册,2003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可可牛奶(以奶为主)”等商品上,经核准于2017年1月13日准让至被申请人所有,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7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5中的销售合同、销货清单、包装采购合同及证据8中的线上销售信息显示,商标主体识别文字为“花花牛”、“牛花花”,所涉商品为“椰子牛乳;玉米牛乳;纯牛奶”等,有发票和产品评价信息佐证上述交易在指定期间内的履行情况;上述证据由证据2、6、7被申请人所获荣誉、产品检测报告及产品包装等佐证,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有“花花牛”等商标宣传销售“椰子牛乳;玉米牛乳;纯牛奶”等商品的事实,故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可可牛奶(以奶为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