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因注册“途安”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遂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复审决定并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汽车、小轿车、越野车、野营车、汽车本身、陆地车辆发动机、车辆内装饰品商品上提出的注册申请。
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院获悉,法院一审驳回了大众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众汽车所申请注册的“途安”商标未获批准是由于和绍兴第二汽车配件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安途”商标近似。
“安途”商标早在1997年就已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是汽车配件。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途安”构成,第276188号“安途AN-TU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由汉字“安途”、拼音“AN-TU”及图形构成。
虽然现代汉语的认读习惯一般是从左至右,但由于沿袭旧时传统或艺术处理的需要,不能完全排除从右至左认读汉字及其拼音的可能,因此,“途安”与“安途”在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呼叫上亦可能一致,已构成近似商标。
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配件商品属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均有交叉之处,已构成类似商品。
两商标并存于市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大众汽车诉称,申请商标的产品于2003年上市以后,在世界上获得广泛声誉,获得多项荣誉,申请商标获得广泛的知名度,消费者对其品牌施以较大注意力,一般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
法院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配件商品属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均有交叉之处,已构成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由汉字“途安”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安途”、拼音“AN-TU”及图形构成。
虽然现代汉语的认读习惯一般是从左至右,但由于沿袭旧时传统,不能完全排除从右至左认读汉字的可能,“途安”与“安途”在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呼叫上亦可能一致,被告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所提申请商标在上市以后获得广泛声誉和多项荣誉以及广泛的知名度的理由,未在复审程序中提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原告请求撤销复审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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