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925538号“翠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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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300733号“翠都汇”商标:申请/注册号:63300733,申请日期:2022-03-16,国际分类:第14类-珠宝钟表,商标申请人:广东岭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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