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三厂品牌”是申请人为经营目的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之一,其中第30类商标已经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65706号“三厂烩羊肉”商标、第10003628号“三厂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
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306241号“原三厂品牌”商标:
申请/注册号:63306241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16 国际分类:
35类 广告销售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张传伟
商品/服务项目:货物展出(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进出口代理(3503)、为他人推销(3503)、商业管理辅助(3502)、市场营销(3503)、会计(3507)、商业橱窗布置(3501)、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广告宣传(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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