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审结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下称学术期刊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同方知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文著协诉称,汪曾祺系《受戒》作者,其作品著作权由三名子女共同享有。
文著协发现,二被告未经授权,将《北京文学》《文学界》等九种期刊、杂志中刊载的《受戒》,在二被告经营的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下称快报客户端)通过付费下载方式提供给公众,获取非法收益。
文著协经著作权人授权,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维权。
学术期刊公司辩称,其通过中国知网发布的涉案作品处于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00年司法解释)施行期内,属于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期间。
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废止了关于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应继续适用该条司法解释。
同方知网公司辩称,其仅为快报客户端提供技术支持,未参与中国知网和快报客户端的运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知网收费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不属于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站转载、摘编行为,无法适用该条规定予以抗辩;学术期刊公司未经涉案作品权利人或文著协的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国知网中提供九本期刊中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二被告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点评
本案中,涉案作品的传播需要网络用户成为中国知网的会员并支付费用后才能阅读,学术期刊公司的行为实质是通过售卖涉案作品而直接获取私人商业利益,该行为与其所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直接冲突。
此外,文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二被告作为期刊数字化传播数据库的经营者,法院希望双方发挥各自行业优势,共同探索互联网环境下文字作品的合法传播与交易模式,完善著作权人、期刊杂志社、商业数据库多方主体之间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与报酬支付制度,提升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保障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交易中经济利益的实现,营造权责分明的著作权交易与发展环境。
(王栖鸾)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20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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